项目名称 | 北京兴城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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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0276.07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6-11 |
所在地区 | 大兴区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部门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标的企业名称 | 北京兴城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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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5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房屋建筑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CPX6EL90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中建三局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70 | |||
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3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 | -58.35 | -58.35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5953.35 | 6011.7 | 99941.65 | ||
审计机构 |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4年04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8.22 | -118.2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30125.42 | 30301.99 | 99823.42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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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102845987Y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11022476553037XT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批准日期 | 2024-03-26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大兴区国资委关于《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 公司关于转让北京兴城盛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事宜的请示》的批复(京兴国资发〔2024〕20号)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10276.07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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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处置其递交的保证金,并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000万元的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北京产权交易所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6、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须对如下事项做出书面承诺: (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其他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不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 (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定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金额(万元) | 请参考来源网站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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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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