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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协议维修单位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 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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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协议维修单位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

2023年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协议维修单位招标项目

项目编号

AHBSD-GC-2023-005

标段名称

2023年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协议维修单位招标项目

标段编号

AHBSD-GC-2023-005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青少年体育学校

地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1号

联系人及电话

费老师 0553-3849279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鸠江区官徒街道金浩仁和新街6号5层

联系人及电话

董工 15055300450

开标时间

2024年1月18日

入围单位

单位名称

合肥大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工程总包二级

项目负责人

汪娟

证书编号: 皖234121340645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服务期

三年(1+1+1)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肥西二中食堂操场等维修改造工程及上派学区中心校食堂等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3年8月7日

2、黄山学院横江校区徽风苑改造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7月15日

3、铜陵市第十五中学西湖校区室内装饰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4月15日

4、合肥工业大学学生公寓综合维修改造(四期)及研一公寓综合维修改造共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6月25日

5、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22-2023年度零星维修改造共工程定点施工单位,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2月1日

6、武警安徽省总队小额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定点入库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1月6日

单位奖项

铜陵市第十五中学西湖校区室内装饰工程,铜都杯

入围单位

单位名称

芜湖大宇建设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

项目负责人

胡孝文

证书编号: 皖234101288618

证书名称: 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服务期

三年(1+1+1)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办公楼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11月18日

2、芜湖市清水河中学校舍及篮球场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8月7日

3、鲁港街道儒林西苑社区用房装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8月3日

4、2021年安徽师范大学赭山校区9栋及10栋学生宿舍楼维修改造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2月14日

5、经开区秀水江南隔离点改造项目(2包),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4月16日

6、安徽工程大学小额维修工程项目协议服务单位2020-2021,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7月1日

单位奖项

1、金都檀宫二期43#楼,2022年度建设工程鸠兹杯奖

2、本松新材料技术(芜湖)有限公司1#厂房,2022年度建设工程鸠兹杯奖

入围单位

单位名称

安徽远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

项目负责人

王玉燕

证书编号:皖234131562317

证书名称:建筑工程二级建造师

服务期

三年(1+1+1)

质量承诺

合格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校2020年12号学生公寓楼东改造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9月17日

2、芜湖县湾沚镇明主社区党群服务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11月24日

3、马鞍山市临床检测中心二级生物安全负压实验室改造工程,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12月9日

4、浙江华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房装修项目,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8月2日

5、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2022-2025年度焊接零星维修定点单位,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8月24日

6、2019-2022年度土建零星维修定点单位,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7月23日

单位奖项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

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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